开机激活过的手机
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吗?
近日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网购纠纷案件
张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中的店铺购买了一部手机,签收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激活了手机,并下载安装了一款软件。安装后,张某发现该软件出现闪退,无法正常使用,便联系店铺客服人员协商退货。客服人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
张某将公司、店铺
诉至法院
要求退款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出现闪退现象。登录网购平台进入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出现新页面,内容为:
该手机商品详情页最下方
有普通字体的消费提醒
但消费者无须阅读完上述信息
即可直接点击进入购买页面
且在支付前未有相应提示信息
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案涉手机是否
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当然,并不是所有网购商品
都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规定4种商品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
3种性质的商品
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该案中,手机虽不属于4种无理由退换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或者使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并进行确认。店铺在涉案手机商品展示页面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很难注意到,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店铺不得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平台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平台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
法院判决平台店铺退还张某货款
张某退还手机并承担运费
同时
法院驳回张某对平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购时应注意甄别“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适用范围,理性消费。同时,提醒商家及网购平台对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提醒,减少消费纠纷。
?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要确保商品完好,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确保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 ?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视为商品完好; ?除与经营者另有约定外,“7天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承担退回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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