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未成年人晚上在papaya酒吧喝酒、唱歌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没收58元违法所得并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近日阜阳市文旅体官网发布关于对阜阳帕帕吖餐饮…
并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近日
阜阳市文旅体官网发布
关于对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TPU507M
法定代表人:高辉
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58号阜阳558文化创意产业园
2023年1月9日,接阜阳市颍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案件线索的报告》,并附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移送《函》和6份《询问笔录》。材料显示,仇某,女,2008年3月出生;李某某,女,2008年8月出生;陈某某,女,2006年9月出生,3人于2022年10月29日晚至2022年10月30日凌晨期间在papaya酒吧喝酒、唱歌。经查,颍州区papaya酒吧为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楼经营场所是敞开式的吧台,二楼有独立包间,供唱歌使用。该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341202160062,经营范围是歌舞娱乐场所。执法人员核查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确定仇某、李某某、陈某某进入该场所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9日20:50,3人分别于10月30日00时59分、01时00分、01时06分通过楼梯进入该场所的二楼。10月30日02时30分,李某某仍在经营场所二楼消费停留。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销售人员张思朝调查询问,张思朝承认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58元)的方式预定了2022年10月29日晚一张台子并于当天晚上和仇某、陈某某进入该场所消费的事实,3人进入场所后未有其他付费。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辉进行调查询问。高辉对仇某、李某某、陈某某3人在2022年10月29日进入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在次日凌晨进入二楼和10月30日02时30分仍有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二楼的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
本案主要证据包括:
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对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辉和员工张思朝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监控录像3个及截图7张;公安机关对仇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仇某、李某某、陈某某的户籍信息3份,证明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2023年2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案件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2023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2023年4月3日,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58元违法所得,并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阳市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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