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用品店销售
含有西地那非等违禁药物的
有毒、有害食品
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
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提起公益诉讼
将3名被告诉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
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
01.
通过成人用品店
对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公益诉讼庭审现场。刘文新/摄
02.
主观故意、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重庆市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上述3人明知食品中不能添加西地那非成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无资质厂家购进有毒、有害食品并对外销售获利,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其行为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仍然存在,且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6月6日,重庆市消委会将上述3人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3名被告:
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 依法判令被告潘某绳、陈某明支付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700元; 依法判令被告邓某峰对被告潘某绳、陈某明的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委派检察官到庭参加诉讼,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被告邓某峰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潘某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陈某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潘某绳、陈某明辩称: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已受到刑事处罚, 请求免除赔礼道歉、降低惩罚性赔偿金。被告邓某峰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03.
侵犯众多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
3被告被判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某峰将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给被告潘某绳、陈某明二人,并放任其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最终侵犯众多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3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当地消费领域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邓某峰应当对被告潘某绳、陈某明负担的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3名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书面道歉信;被告潘某绳、陈某明支付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2700元;被告邓某峰对被告潘某绳、陈某明的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道歉信。资料图片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记者/刘文新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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